关于郓城中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8504003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17日收到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17执保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郓城中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郓城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应收账款28000万元(对前述账款,当事人已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编号2019威商银授信字第HT81716190000061号,登记证明编号07175972000850569700)。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为被申请人办理任何处置手续。
冻结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