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10612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4日收到的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1481执1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洪祥恒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另查封期间以上查封财产暂由乐陵市洪祥恒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管。以上查封财产如有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乐陵市洪祥恒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查封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