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莒县顺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24日收到的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11执保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莒县顺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竞拍取得的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院内莒国用(2005)第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附属物和机器设备[具体详见2016年11月25日莒县顺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执8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6)鲁1122执885号执行裁定书]。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或其他处分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