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17日收到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吉01执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机器设备:一、220对辊挤压机12台;二、分料搅拌机2台;三、原料搅拌机3台;四、半成品输送带2条;五、滚筒分筛机2台;六、成品皮带及返料皮带4条;七、原料斜角提升机1条;八、原料皮带1条;九、双轴搅拌破碎机1台;十、双胞胎破碎机1台;十一、定量包装秤1套;十二、码垛机1台;十三、配电柜及控制系统1套;十四、备用220对辊挤压机8台;十五、760挤压机辅机设备一套(包括:1.450挤压机及减速机4台;2.强制喂料器4台;3.定量给料器4台;4.原料双轴搅拌机1台;5.立式原料搅拌机2台;6.破碎机4台;7.整形机4台;8.提升机2台;9.滚筒分级筛2台;10.成品滚筒1台;11.各种输送带10条;12.自动检斤缝包系统;13.码垛机1台;14.配电及控制系统4台);十六、地泵一个,变压器一个。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五月三十日。

查封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