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17日收到的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124执保10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车间北头除尘器。
二、查封期间,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得办理用电容量转移登记。
三、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