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瑞丰祥工贸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1610036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1月14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一中执字第365、3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瑞丰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抵押物登记证号:15612022320130273、15612022320090181、15612022320140159)。
二、以上查封设备在查封期间禁止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拍卖等登记手续的办理。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
查封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15612022320130273、15612022320090181、15612022320140159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