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7日收到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3执恢1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执191号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