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金月生化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5日收到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鲁1422执591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德州金月生化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及生产设备予以查封,(详见德天评报字第2015第1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
查封由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