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阳市美华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5日收到的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1102执恢3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丹阳市美华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名称:多功能分散混合机1台、中控玻璃生产线1条、全自动划玻璃机1台、叉车1台、叉车1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L1-0-2016-0210)。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动产的买卖、抵押、变更、转移登记等手续。

查封由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注:编号为苏L1-0-2016-0210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