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华骏特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1205771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月1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2执17718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华骏特钢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见附表1)。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8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表1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