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28日收到的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11民初26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院内1826台机械设备[详见日莒工商抵登字(2017)第015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或其他处分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日莒工商抵登字(2017)第0151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