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21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新01执4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阜康市鑫茂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197台机械设备、辅助设施(具体型号、种类详见清单,登记证明编号为:12513056001497441661)。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止。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