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5407171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8月15日收到的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1425执171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曹庙加油站的加油设施和设备(加油机4台、油罐4个、加气机3台、压缩机1台、变压器1台、配电室2座)。
二、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飞翔化工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务头加油站的加油设施和设备(加油机4台、油罐4个、罩棚1座)。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出租、买卖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