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峰市程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312005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6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4执恢5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赤峰市程源矿业有限公司金矿矿山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具体见(2021)京04执恢54号之一查封清单】。

二、继续查封机器设备的期限为贰年,自2025年4月25日至2027年4月24日止;在查封期限内,非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设定担保、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2021)京04执恢54号之一查封清单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