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7月30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2执字第4570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1.64亿元的生产设备(详见附表1-9张)。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