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18日收到的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1481执保5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院内产成品、半成品白酒一宗1、五粮双轮原酒(20吨)2、5年陈酒65°(28吨)3、外购原酒65°(24吨)4、窖香调味(1.74吨)5、储酒坛65°(12吨)6、自产原酒65°(12吨)7、自产原酒65°(7吨)8、自产原酒65°(7吨)9、自产原酒65°(6吨)10、精品产品酒(55件)11、福星高照42°(1000件)12、福星高照38°(3件)13、董子坊(66件)14、董子贡(62件)15二代42°(29件)、16蜀乐醇(178件)17、蓝色典范(60件)18、金卡压纹(637件)19、压光45°(35件)20、鸿福(67件)21、金乐陵金卡(560件)22、金乐陵内招(395件)23、金乐陵红铁盒(498件)24、杂品金枣都(28件)。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