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8日收到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24执1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所有的设备【1、导热油炉1台,2、导热油泵2台,3、沥青泵6台,4、存储加热器6套,5、地磅1台】。

二、被执行人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分公司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

查封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