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和出质。现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执5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中心将协助执行有关应收账款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登记用户不得办理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外债权相关的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手续。

查封冻结期内第三人办理的登记无效。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