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新翔机械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004417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22日收到的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283民初41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新翔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变压器1台。

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新翔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卧式镗床1台、牛头刨床1台、摇臂钻床2台、铣床1台、平面磨床1台、立车2台、磨床1台、镗铣床3台、龙门导轨磨床1台、滚齿机1台。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四、该协助执行公告第二项中的所有机器设备被申请人大连新翔机械有限公司已抵押给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已于2020年8月10日在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了抵押权登记,登记编号:21022020012360。

查封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物品清单及动产抵押登记书

注:编号为21022020012360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