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2007064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1月11日收到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0503执64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东路56-11栋1至3层1号的0.5台*矿山专用设备*中心传动浓缩机(规格型号NXZ-12),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

二、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东路56-11栋1至3层1号的0.5台*矿山专用设备*中心传动浓缩机(规格型号NXZ-12),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

三、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东路56-11栋1至3层1号的0.5台*矿山专用设备*中心传动浓缩机(规格型号NXZ-12),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

四、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东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东路56-11栋1至3层1号的0.5台*矿山专用设备*中心传动浓缩机(规格型号NXZ-12),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