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汇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14日收到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菏执字第38号-10”《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汇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四方牌FBF-V3流态化速冻装置一台套。
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租赁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