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7月16日收到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吉08执8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342套(台)机器设备(详见后附的抵押物清单)。
二、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查封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