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6月15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出具的“(2021)新40执84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伊奎独工商件登字2016-0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及FZ221-100型双车翻车机系统设备等其他全部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自2021年6月8日到2023年6月8日。查封期间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