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石桥源源水务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辽08执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大石桥源源水务有限公司生活饮用水特许经营权一亿元人民币的收益权。

二、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

冻结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