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7月15日收到的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辽0904执347号-14”《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烘干塔2套(每套250吨/日)、烘干仓2座(每座1000吨)、地下上料输送机2组(50米)、三项异步电动机8组(YE-180-4、YE2-180L-4、YE2200L-4、YE2200L-4、YE225S-4、YE2-225S-4、YE225M-4、YE2-222M-4)、引风机(烘干塔两侧)8组YE-73-9D、YE-73-10D(数量2台)、G4-73-8D(数量2台)、Y4-73-9D、Y4-73-10D(数量2台)、锅炉房外引风机2组(Y5-47-9C、Y5-47-9C)、锅炉房外电机2组(YE2209L-2、YE2200L2-22)、锅炉2组(每台5吨)、振动筛1组(SZF1525)、提升机3台3组(25米高)、滚筒筛2组、电子汽车衡1台(SCS180吨)、电子扦样机1台。
二、查封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粮食扦样机、定量包装秤、移动式皮带运输机包装、集装箱翻转机、电力配套设备、储粮沟、地中衡、色选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查封由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