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燕特水泥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7月14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唐执字第15-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燕特水泥厂院内水泥生产线全部机器设备(包括磨机2台、水泥机立窑一座、装包机2台、布袋除尘器4台、静电除尘器1台等)。
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坐落在唐山市丰润区燕特水泥厂东、西门口电子汽车衡(地秤)两台。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任何单位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为其办理转移、买卖、抵押等相关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