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中油天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抵押。现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1民初67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将协助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停止办理上海中油天宝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大外防腐设备一套)的抵押登记手续。
期限二年,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
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