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鑫成热力有限公司和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3日收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2执19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鑫成热力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21022019006067,21022019006059;抵押合同编号GDDL-JH-2019-110,抵押合同编号GDDL-JH-2019-111,抵押合同编号GDDL-JH-2019-132)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

查封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