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3日收到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鲁08执恢119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高炉系统、热风炉系统等设备一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c7-2014-96)。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三、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

四、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