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6月9日收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大民三初字第2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和库存商品。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拍卖等任何处分行为。
查封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pdf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