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5901001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4月9日收到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02民初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的炼钢一号转炉、钢坯连铸机一号、二号、三号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和制氧厂一号、二号生产线设施设备(详见附页设备财产清单)。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4月2日至2026年4月1日止。

查封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设备财产清单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