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鑫隆塑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6月4日收到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鄂1081执保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隆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18)石工商押登第3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
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查封由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