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2日收到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2018)内71执6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的下列抵押财产:1、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129台(套)(设备明细见:兴价认字[2014]051号、兴价鉴字[2014]059号资产鉴定结论书);2、兴和兴永碳素有限公司存货产品41552吨(存货明细见:兴价鉴字[2014]057号资产鉴定结论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
三、此查封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执保4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内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续行查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内71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财产)的续行查封。
四、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财产。
查封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