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9413040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0月12日收到的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0825执保40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52)、林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18)所拥有的位于河南中轴福漫锻造有限公司车间内750型空气锤(济南八机)一台、电炉与配电柜(荥阳上街)一套、3米X6米活动板房一间、郑州产300型冷却塔一台、监控设备(HIKVISIOW硬盘录像机一台、摄像头四个)一套、格力1.5匹空调一台(以上动产价值150000元)。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