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5月14日收到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3执保34号之一、(2021)鲁03执保3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临工商抵登字(2018)第0151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载明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山东蓝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临淄区金山镇经济开发区的15万吨丁辛醇生产装置一套(主要设备包括:合成气装置、丁辛醇装置、脱盐水装置、循环水装置、消防水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空压站)。
二、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2日起2023年5月11日止。
查封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