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
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出质、转让或抵押等。现根据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闽07执71号”和“(2020)闽07执7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征信中心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质权人为青岛青城昱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质人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为: 07805484000936472536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对上述款项办理转移和支付等手续。
三、禁止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应收账款在“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冻结由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