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29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8执保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辽宁银珠化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1套(详见抵押物清单)。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转让、变更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pdf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