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24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执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执行公告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出质人为杭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编号为03139858000379178885,变更登记编号为03139858000381725748)所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冻结。
该行为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事宜。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