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21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津02执保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9242.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初始登记证明编号02786608000337443659)。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查封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