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17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出具的“(2021)新40执保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扣押被申请人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原料(锌锭850吨)、锌合金26吨。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

三、扣押期间,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手续。

扣押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pdf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