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0907103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1月28日收到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03执保10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泰山玻璃纤维淄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限额人民币31,907,545.32元,登记证明编号:06234015000739162900,冻结期间不得向北京汉能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4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

冻结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