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鸿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007395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22日收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津0116执139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鸿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天津渤海瑞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一台(型号:林德、45吨,注册登记编号:44401201072016030044)。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三、查封期间内,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上述的他项权登记、所有权人的转移、变更等事项。

查封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