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富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0712169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6月13日收到的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浙0591民初16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浙江富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三合镇生产厂区内型号为临沂雯岚的新材料五层-八层复合工业管生产线2条及新材料四层-七层复合工业管生产线2条。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5月8日始至2027年5月7日止。查封期间对查封财产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出租等,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