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701300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4月24日收到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4执恢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加工厂机器设备25台(套)(详见查封清单)。
二、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饲料厂机器设备43台(套)(详见查封清单)。
三、以上机器设备(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限从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
查封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