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岱山县泓汇水产品有限公司、包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9014000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5月22日收到的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浙0921执1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岱山县泓汇水产品有限公司、包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3**************39)持有、保管的合同编号为AA23120112ACX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附表项下的2台钛管蒸发器、4台不锈钢操作平台(规格型号:1.8*8)、2台液压式折臂船用起重机(规格型号:SQ5ZA2T)、3个业务展示柜(规格型号:CCFJ200J-W)、2台导航雷达(规格型号:FAR-2228)、2台气象监测仪(规格型号:CZ-5)、2台反渗透海水淡化脱盐水设备、2台护舷(规格型号:50kPa)和10个美标铝青铜凸耳式蝶阀(规格型号:QGFM)等机器、设备租赁物等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租赁物附表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