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6606012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9月1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唐执字第122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已安装使用的型钢生产线及其附属设备、未安装的60万吨型钢生产线设备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置、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