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8507002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17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财保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高炉系统一套【不含高炉本体一座、炉前液压系统(含配套电机3台)、炉顶液压系统(含配套电机2台)、炉前开口机一套、炉前堵口机一套、事故天车吊一台、重力除尘器一组、热风炉配电系统一组、控制设备一组、热风布袋十八个、布袋清灰机两台(含配电机2台、减速机2台)、热风布袋配电系统一套、高炉水泵系统一座(含高低压冷却水泵各一套)净水池冷却塔六个(含配套电机6个)】、烧结机系统一套、变电站一套、锅炉两套、锅炉管线一组、转炉连铸系统一套(上述查封财产价值为12009988.2元)【具体查封的财产种类及数量以现场实际查验制作财产清单为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05.10—2026.05.09)。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财产清单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