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某某、王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6504109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9月14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执10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2024)辽1324执10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7)、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25)所有的半自动吹瓶机2套(含加热器2台)、一体式吹塑机2套、储气罐1个、空气压缩机2套、塑料粉碎机2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1台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