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办理上海市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配合上海地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按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以及我中心与上海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自2019年4月30日8:00起,我中心将受托提供上海地区关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并同时为上海地区除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外的其他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支持上海地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我中心修改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此外,制定了《四类抵押业务登记操作指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简明问答》,请在“用户园地”栏目下载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10-8866。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