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办理北京市动产抵押登记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配合北京地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京金融〔2019〕18号),以及我中心与北京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自2019年4月28日8:00起,我中心将受托提供北京地区关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并同时为北京地区除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外的其他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支持北京地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我中心修改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此外,制定了《四类抵押业务登记操作指引》、《图解动产抵押登记试点》宣传折页,请在“用户园地”栏目下载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10-8866。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4月26日